建標191-2018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積指標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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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原建設部建標函〔2004〕43號通知的要求,按原建設部、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印發的《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制程序規定》 及《工程項目建設標準編寫規定》(建標C2007〕144號),教育部負 責對原國家教委編制,經原建設部、原國家計委1992年批準的《普 通高等學校建筑規劃面積指標》(以下簡稱《92指標》)進行修訂; 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員會成立修編組,具體承擔修訂工作。修編 組對全國高等學校校舍現狀做了書面調査和實地調研,對相關資 料進行了綜合分析研究,在此基礎上完成了《普通高等學校建筑面 積指標》的編制,并廣泛征求各有關部門、地區和學校的意見,經審 查會議通過后形成報批稿,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、國家發展和改革 委員會批準發布。 本標準共分3章,包括總則、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、校舍建筑 面積指標。修訂的主要內容為:調整了辦學規模、學科結構比例及 各項校舍建筑面積指標;增列了藝術院校校舍建筑面積指標;單列 了師生活動用房指標;取消了教工住宅建筑面積指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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