建標163-2013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建設標準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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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建設標準共分總則、建設規模與項目構成、建筑面積指標、
選址與規劃布局、建筑標準、醫療設備、相關技術經濟指標等七章。
第一條為規范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建設,提高項目決策水平與
工程建設管理水平,合理確定建設規模,滿足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
站基本功能需要,提高投資效益,促進社區衛生事業健康發展,制
定本建設標準。
第二條本建設標準是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建設項目投資的重
要依據,是合理確定項目建設水平的全國統一標準,是審批、核準
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建設項目的依據,是有關部門審查項目設計
和對工程項目建設全過程監督、檢查的尺度。
第三條本建設標準適用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的新建工程項
目;改建、擴建工程項目可參照執行。
第四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的建設,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、
法規和國家有關衛生工作的政策,應適應項目所在地區社會、經濟
發展狀況,正確處理需求與可能、現狀與發展的關系,做到規模適
宜、功能適用、布局合理、流程科學、裝備適度、安全衛生、運行經
濟、節能環保。
第五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的建設,應符合區域衛生規劃、醫
療機構設置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,充分利用現有衛生資源和基
礎設施,避免重復建設或過于集中。
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的改建、擴建,應合理利用原有設
施,厲行節約,避免浪費。
第六條社區衛生服務中心、站的建設,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,尚
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、規范和定額、指標的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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