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料介紹
1.0.1為加強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管理,規范驗收行為,保證驗收質童,維護國家、集體和移民個人的合法權益,促進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順利進行,制定本標準。1.0.2本標準適用于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(以下簡稱移民安置驗收)。小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可參照執行。1.0.3水利水電工程階段性驗收和竣工驗收前,應組織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和工程竣工移民安置驗收。工程階段性移民安置驗收是指樞紐工程導(截)流、水庫下閘蓄水(含分期蓄水)等階段的移民安置驗收。1.0.4移民安置驗收應按自驗、初驗、終驗順序,自下而上組織進行。樞紐工程以外的堤防、河道等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驗收,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驗收程序和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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