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L/T 5068—1996火力發電廠化學設計技術規程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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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0.3 化學各系統的選擇及其布置應按火力發電廠規劃容量全面考慮, 其設施應根據機組
分期建設情況及技術經濟比較,確定是分期建設還是一次建成。化學水處理工藝的設計應做
到合理選用水源、節約用水、降低能耗、保護環境,并便于安裝、運行、檢修。
1.0.4 火力發電廠化學設計除應執行本規程外,還應執行現行的有關國家法規、標準,電力
行業的有關標準和規定。
2 基 本 規 定
2.0.1 設計前應取得全部可利用水源的水質全分析資料,所需份數應符合下列規定:
地表水至少應有全年逐月資料,共十二份;地下水或海水至少應有全年每季資料,共四
份。水質全分析報告格式見附錄A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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